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所属分类:  2013-7-8 21:41:00    加入收藏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 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 应询问有关情况, 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 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 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 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 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 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 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 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 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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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 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 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 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 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 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 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 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 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 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 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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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 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 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 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 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 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 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 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 ,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 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一、赔偿原则

   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 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5 日 内, 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 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 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 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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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 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 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 “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 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 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 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 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 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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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 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 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 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 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 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 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 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 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 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 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 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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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 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 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 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 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交警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 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 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 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 ÷(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 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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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注:①N 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 保机动车参与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 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 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 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 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 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 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 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 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 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 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 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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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 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 ,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 1:A、B 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 B 两车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 7000 元,死亡伤残费用 6 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 元。 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为 1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则: (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 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 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 车车上人 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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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B 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 (2-1)=60000 元 2.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 =7000 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其中,A 车交强险对 B 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 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 元 其中,A 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 元 4.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 元 (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 车损 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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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例 2:A、B 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 车全责,B 车无 责,A、B 两车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另造成路产损 失 1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B 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 100 元,则: (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 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 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 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 元, 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按限额赔偿, 赔偿金额为 100元。 B 车对 A 车损失应承担的 100 元赔偿金额,由 A 车保险 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五节 一、支付赔款

   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 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 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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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 无)伤人”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 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 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 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 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六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 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 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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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 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 申请, 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 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 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 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 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 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 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A 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 7500 元,乙医疗费用 5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为 10000 元,则 A 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 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赔付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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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 10000×7500/ (7500+5000) =6000 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 10000×5000/ (7500+5000) =4000 元

   第七节 一、理赔单证

   结案和归档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 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 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 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 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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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二)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 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 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 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 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 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 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三)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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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 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 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 5 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 行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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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修订版) (2008 年 1 月修订版)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 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 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 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车外财产损失和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两辆机动车互碰,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 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A、B 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 车损失 3500 元, B 车损失 3200 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 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B 车损失 2000 元;B 车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A 车损失 2000 元。 对于 A 车剩余的 1500 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 据责任比例在商业$项下赔偿。即如 A 车投保了车损险、 B 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则在 B 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 750 元,在 A 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 750 元。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 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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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 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 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A、B 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 车全责(损失 1000 元) 车无责(损失 1500 元) ,B 。设 B 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 赔偿限额为 100 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 车交强险赔付 B 车 1500 元, B 车交强险赔付 A 车 100 元。 B 车对 A 车损失应承担的 100 元赔偿金额,由 A 车保险 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部分无责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 部分无责 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 机动车互碰 、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 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 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A、B、C 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 车全责(损失 600 元) 车无责(损失 600 元) 车无责(损失 800 元) ,B ,C 。 设 B、C 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 100 元,则赔付 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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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车交强险赔付 B 车 600 元,赔付 C 车 800 元, B 车、 车交强险分别赔付 A 车: 元, C 100 共赔付 200 元。 由 A 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 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 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 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 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 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A、B、C、D 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 车主责(损 失 1000 元) 车次责(损失 600 元) 车无责(损失 800 ,B ,C 元) 车无责(损失 500 元) 、D 。设 C、D 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 责任赔偿限额为 100 元,则赔付结果为: 1.C 车、D 车交强险共应赔付 200 元,对 A 车、B 车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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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100+100)/2=100 元,由 A 车、B 车保险公司在本方 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 车损 核定承担金额+D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 元 3.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 车损核 定承担金额+D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 元 (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 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 车外财产损失 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 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 失进行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 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A、B、C 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 车主责(损失 600 元) 车无责(损失 500 元) 车次责(损失 300 元) ,B ,C , 车外财产损失 400 元。设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则 A 车、B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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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 车交强险应赔付 A 车、C 车各 100/2=50 元。由 A 车、 C 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 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 元 C 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 元 (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 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 元 C 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 元 (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 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 造成人员 造成人员伤亡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 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 偿。 例:A、B 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 A、B 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 7000 元,死亡伤残费用 6 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 元。 设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为 1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则 A 车交 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B 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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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0/(2-1)=60000 元 ②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 7000 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 元 中, A 车 交 强 险 对 B 车 损 的 赔 款 = 2000 × 其

   [(5000/(500+5000))=1818.18 元; A 车 交 强 险 对 路 产 损 失 的 赔 款 = 2000 × [500/ (500+5000)]=181.82 元。 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 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 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A、B、C 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 伤,A、B 两车各负 50%的事故责任,C 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 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 4500 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 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为 1000 元,则 A、B、C 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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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车 交 强 险 医 疗 费 用 赔 款 = 4500 × [10000/ (10000+10000+1000)]=2142.86 元。 B 车 交 强 险 医 疗 费 用 赔 款 = 4500 × [10000/ (10000+10000+1000)]=2142.86 元 C 车 交 强 险 医 疗 费 用 赔 款 = 4500 × [1000/ (10000+10000+1000)]=214.28 元 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二、简化处理机制 (一)无责代赔简化处理机制 1.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代赔简 化处理机制: (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 部分有责、部分无责。 2.基本原则 (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 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 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 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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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 进行清算。 (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涉及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 损失的赔偿计算。 3.基本流程 (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 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 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 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 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 书》 。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 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 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 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 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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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000 元) 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 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 (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 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记录无责方车号、 保险公司名称。 (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 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4.注意事项 (1)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 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 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 代赔的证明材料。 (3)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 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 索赔。 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 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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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 一方投保交强险, 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1)过渡期内(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 发生的事故,不涉及机动车外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承保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原则理算赔款,承保原商业 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则理算。投保交强险 一方机动车的车损险赔款不扣除应由对方交强险赔偿的部 分。 例:A、B 两车互碰,A 全责,B 无责。A 车已投保交强 险和车损险,损失 3500 元;B 车投保原商业三者险,损失 1800 元。A 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 B 车损失 1800 元; 在车损险下赔偿 A 车损失 3500 元,不扣除原应由 B 交强险 无责赔偿的部分。 (2)过渡期内,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 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 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 受害人的损失。 例:A、B 共同造成车外财产 C 的损失,A 主责,B 次责, C 损失 5000 元。交警调解确定 A 承担 60%的损失,B 承担 40%的损失,A 投保了交强险,B 于 2006 年 5 月投保了商业 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则 A 交强险对 C 的赔偿金额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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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60%=3000 元>2000 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 额) 因此,A 交强险对 C 的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3)主车和挂车之一投保了交强险,另一辆投保了商 业三者险,二车在连接使用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首先由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计算出对受害人损 失的赔偿金额;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 保险公司按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2.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1)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 事故,无保险车辆不视为投保交强险。投保交强险一方机动 车的车损险赔款不扣除应由对方交强险赔偿部分。 (2) 2006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发生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碰撞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 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①原则上认为无保险车辆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 偿责任。在计算本方车损赔款时,应当扣除对方相当于交强 险的赔偿金额。 ②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 偿(如交警调解或法院判决未要求对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 赔偿责任) ,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 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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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基金垫付的抢救费部分应予 扣除) 。 对方有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 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 ③为准确统计代赔数量和金额,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 保险代赔”标识,代赔部分在另一个交强险限额内列支。 ④保险公司代赔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转 让追偿的权利。 ⑤应注意防范无保险车辆惧怕罚款,已私下向被保险车 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关于军队、武警机动车等特殊群体的赔偿方式 关于军队、 依照《条例》 ,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 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 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 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 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 分。 (三)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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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 但投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 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 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 损害赔偿责任。 注: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 人告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 现。如果在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 际的所有人) ,则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 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四)关于新旧交强险限额过渡问题 对于限额调整前承保的存续保单,在新限额实施当日自 动扩展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新限额实施前的,按旧限额标准赔 付;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新限额实施后的,按新限额标准赔 付。 四、理算程序 理算程序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 损失; 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无责代赔处理机制,如满足,按 简化方式计算。如不满足则进入以下步骤; 第三步: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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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 的比例分摊,各方机动车适用限额一致的,按平均分摊的方 式计算; 第四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 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 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 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五步:判断交强险限额是否用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 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则在交 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 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 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 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 险无剩余限额。

2013年6月1日

车险新方案的出台,车险费率或采用浮动政策
    新方案的出台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车险费率浮动政策出台,就是用经济手段督促驾驶员安全行驶,对大多数车主都是有利的。据了解,新规施行以来,不少有出险记录的车主通过变更保险公司并且刻意隐瞒的方式,来避免商业车险保费的上涨。车险专家表示,这招已经行不通了,因为目前北京29家承保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经实现数据共享,即使存在保险公司为抢保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北京保监局也会通过系统管控查出来。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争取第二年保费优惠,才是省钱的王道。 另外,车险专家提醒,车主一定要及时续保,避免爱车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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