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 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 应询问有关情况, 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 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 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 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 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 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 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 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 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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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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