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交强险和车船税有什么意义

 所属分类:  2013-7-8 22:15:15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该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两个暂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 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省地税部门在日前发布的通告中正式确定了我省可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12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今后,我省的纳税人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可以缴纳车船税。

  省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称,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和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农场)公共交通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据哈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黑龙江省确定的车船税标准,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及微型客车年纳税额分别为600元、540元、480元和3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年税额为每吨96元。同时,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据介绍,自今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并缴纳当年度车船税时,应主动提供上年度车船税完税证明,上年度没有的,要提供以前年度的完税证明。纳税人在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补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007年度未缴车船税税款暂不征收滞纳金。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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