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交强险条款出了事故怎么办?

 所属分类:  2013-7-8 22:55:27    加入收藏

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未参加交强险条款出了事故怎么办?

  车辆所有权人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针对这个问题,本无讨论之必要,因为《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次讨论稿第四十七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但在三稿时第四十七条不明原因地被删除了,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讨论。

  一、车辆所有权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车辆所有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而车辆所有全人违背这一强行法的规定,因此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2、存在损害后果。这一损害后果,不是针对被害人人身损害这一后果,而是针对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机会而言。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下,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无论机动车有无责任,受害人都能或多或少地从保险公司索赔到一定损失,但由于车辆所有权人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丧失了从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这种索赔机会对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利益。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已经明确了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为“合法权益”,所谓“权益”就包括了“权利”和“利益”。

  3、车辆所有权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对拒不参加交强险是直接故意,对造成被害人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后果是过失。

  4、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车辆所有权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

  综上所述,车辆所有全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它所承担的 侵权责任应当与其破坏的法治秩序相适应,即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严格责任,超出限额之外的责任应由其他责任主体来承担。

 

  二、与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竞合问题

  从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看出,车辆的盗窃人的行为也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其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也是合理的。这样就出现了车辆的所有人与盗窃人的责任竞合问题。如果让车辆的所有权人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而让盗窃人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则会出现受害人取得双份赔偿的不合理现象;如果让盗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让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则会出现所有权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制裁,而且还会出现被害人索赔不能的可能;如果让所有权人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之后,再由盗窃人承担不足部分的损失,则面临对盗窃人的制裁不力,而且被害人同样面临索赔不能的可能性;如果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则无法律上的依据。

  解决这种责任竞合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是能够找到相应依据的。事实上,在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不真正的连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拥有选择权,即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等各种因素,由受害人在让盗窃人全部赔偿,或者先由所有权人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盗窃人赔偿这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进行索赔。

  这样处理的合理性在于:一是不论受害人选择哪种方案都有法律上的依据;二是盗窃人和所有权人来赔偿,都有可能囿于赔偿能力的限制,而使索赔落空或部分落空,无奈之中,把这种选择权交给受害人,比法律直接规定更加合理;三是如果所有权人赔偿之后,还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的规定,向最终的责任人盗窃人追偿。

 

  三、公安机关的责任

  这起案件是在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期间发生被盗进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盗窃人尚未归案,再加之车辆所有权人又未参加交强险,因此就有人主张该损失应由公安机关全部赔偿。公安机关是否承担责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要有法理上的支持。

  公安机关扣押车辆的行为是合法的,但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被盗,无疑是没有尽到保管职责,但是这种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显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同样存在着索赔机会上的损失,这种利益损失与看管不善之间就存在了因果关系。对一般主体而言,即使存在这种利益损失,但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安机关则直接担负着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职责,因此这种失职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因此构成了侵权责任。它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真正的连带关系。

2013年5月26日

买车险 根据需求定险种组合
    根据需求定组合 按自身实际情况,发生概率小的险种,可不保。如你的车只是上下班代步用,活动范围就是两点一线,而且单位和住宅小区都有监控,这样发生的车辆盗抢和玻璃被砸的可能性就较小,可以不买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反之,如果你的小区物业管理不善,经常发生车辆盗抢损伤的,或者车经常停在马路边,这种险就一定要买。又如,你的车是新买的,那么头几年自燃损失险可以不保。汽车自燃这种事,大多是由于旧车线路老化等原因引起,新车基本没这种问题。平时只要留意一下近几年自己的出险理赔情况,就会发现实际上有些险...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