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范围
2011交强险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2011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
新版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已由听证方案中的12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这份备受关注的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今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新方案中,与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现行每年1050元降为950元。自2月份起,42个车型中将有16个车型的交强险费率出现下调,下调幅度在5%至39%不等,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降费平均幅度为10%左右。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