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垫付与追偿条款

 所属分类:  2013-7-9 14:36:11    加入收藏

  去年,钱某在湖城一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的车辆是钱某名下的一辆运输车。

  在保险期限内的一天晚上,钱某驾驶车辆在湖城环城南路与外环东路交叉口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骑车人雷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钱某驾车逃逸,第二天才前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自首。并向运输车投保公司报告出险。

  保险公司了解到钱某有肇事逃逸这一行为后,向钱某发出拒赔通知。钱某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钱某的起诉,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故此认为此交通事故属保险人拒赔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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