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钱某在湖城一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的车辆是钱某名下的一辆运输车。
在保险期限内的一天晚上,钱某驾驶车辆在湖城环城南路与外环东路交叉口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骑车人雷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钱某驾车逃逸,第二天才前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自首。并向运输车投保公司报告出险。
保险公司了解到钱某有肇事逃逸这一行为后,向钱某发出拒赔通知。钱某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钱某的起诉,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故此认为此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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