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明确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
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条款亦载明,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据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比率表》将另行制定。
无证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向先生为他的一辆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为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2009年1月25日,向先生醉酒后无证驾车与骑自行车的黄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黄先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先生负全责。黄先生将向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向先生没有取得驾驶证且属醉酒后驾驶,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黄某损害费用的责任,因而判决驳回了黄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交强险的设立,旨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重要职能就是该险种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在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
1、各地判例中,无证驾驶交强险是否理赔的问题,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是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即“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此区别于商业险。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也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故就是加害人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关键在于,法律法规本身相互抵触。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以及保监会办公厅的有关答复,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医疗费用根据责任情况在限额内垫付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依照此法,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肇事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高层次法优于低层次法的规则处理。法院依据主流观点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但我们认为,为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应对第22条作出一定修正,从正面对保险公司对第三者人损损失应否理赔做出明确规定。
2、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不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分配,都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无证驾驶是一种对自己与他人生命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但是,保险公司并非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其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交强险条例》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为目的,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抢救费用的支付已不存在,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向受害人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保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追偿,而抢救费用亦属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按照同种情形同样对待的原理,死亡赔偿金也可以追偿。
另外根据侵权法原理及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造成死亡的致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如果被保险人存在醉酒或无证驾驶、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在被保险人有意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以体现过错方的终局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