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支持推进农村地区的保险发展
交强险赔偿限额会随情况改变而调整
分组会发言中,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重点谈了对目前国内实施交强险的看法。
他说,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案中,肇事者不主动救护,反而直接剥夺被害人生命,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究其原因,除了个人道德因素之外,交强险的制度设计也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之一”。
李汉宇委员说,当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对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是11万元,而致人伤害的医疗费用赔偿只有1万元。可见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伤害、特别是致残的医疗费用,对于肇事者来说是个非常沉重的负担,从而在执行过程中比较容易使肇事者产生“致伤不如致死”的错误判断。
李汉宇委员建议,对现有保险分项赔偿政策进行重新审视,现有交强险的规章与上位法不应当冲突。特别是立法的本意是将人的生命权利放在第一位,希望相关监管部门与司法界就交强险问题广泛研讨并进行评判,以解决某些行业性的规章与国务院条例的冲突问题。
对此李克穆表示,目前实施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是保监会会同公安部、财政部等几个相关部委在几年前反复测算得出的数值。“老实说,定这个数值是个难题,定高了或定低了都会产生相关问题。定下的这个数应该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反复权衡的结果,是各方都相对认可的一个数值。”李克穆表示,这个数值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情况的改变而作出调整。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多个国家都探索了很长时间,作了很大的调整。比如日本,开始实施交强险时赔偿额是30万日元,现在已经提高到3000万日元。
李克穆谈到,中国的交强险下一步就是对外资开放,以此不断提高商业保险的服务质量。
保监会支持推进农村地区的保险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孙贵宝表示,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农村社保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务院2009年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较过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很大进步,但《指导意见》对于年满60岁或年近60岁的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障作用非常有限。
孙贵宝委员特别提到,一是《指导意见》没有体现对农村老年人的历史债务偿还机制,二是农村老龄居民养老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三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参保制度不符合农村老年人的实际情况。
孙贵宝委员建议,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准的农民养老历史债务偿还机制,提高西部地区农村老年人基础养老保障水平。首先,区别对待新制度实施时农村老年人和投保者的养老金待遇。其次,对新制度实施时年龄将近的农村老年人养老金待遇也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制度。最后,中央财政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的补贴力度。
李克穆对孙贵宝委员提出的建议表示认同。他强调,保监会非常支持保险企业参与到新农保的管理之中,以此推进农村地区的保险发展。现在,国务院进一步提出了新的要求,保监会也将不断在工作中作出新安排,使农村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更多应有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