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会随情况改变调整

 所属分类:  2013-7-9 17:38:06    加入收藏
3月7日,在全国政协民建的分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们针对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不足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特意赶到分组会现场,听取政协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他表示,非常感谢委员们提出这些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有机会进行更多的沟通和联系。

 

  条款不通俗属于保险业服务水平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副省长高云龙在发言中谈到,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健康、稳定、有序,在补偿灾害损失、维护社会安定、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虽然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内在需求相比,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显得有些滞后,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高云龙委员建议,首先是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专业条款的术语与老百姓通俗的理解要保持一致,不能导致误解;其次是投保的标的金额与实际理赔金额要保持一致,不能“保大赔小”;再次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要保持一致,不能挑肥拣瘦,要扩大覆盖面,让偏远乡村享受到保险金融服务。

  对于高云龙委员提出的保险条款不通俗的问题,李克穆深表赞同。他颇为幽默地说:“这个意见提得好,别说行业外的人看不懂,我们也看不懂。我们曾经将那么一大摞条款拿给公司的人看,他们自己同样摇头。”李克穆提出,国外有的国家因保险合同条款过于复杂受到老百姓批评,为了将条款通俗化,该国就改为以连环画的方式向保户展示保险合同。

  “归结起来,这些问题都属于保险业服务水平的问题。”李克穆表示,保监会就是要督促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要支持边远地区的民营资本来办保险公司。事实上,保险业是最早对民营资本放开、鼓励其进入的一个行业。他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百姓会更多地运用商业保险来保障自己生活的各个方面。

 

  交强险赔偿限额会随情况改变而调整

  分组会发言中,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重点谈了对目前国内实施交强险的看法。

  他说,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案中,肇事者不主动救护,反而直接剥夺被害人生命,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究其原因,除了个人道德因素之外,交强险的制度设计也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之一”。

  李汉宇委员说,当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对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是11万元,而致人伤害的医疗费用赔偿只有1万元。可见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伤害、特别是致残的医疗费用,对于肇事者来说是个非常沉重的负担,从而在执行过程中比较容易使肇事者产生“致伤不如致死”的错误判断。

  李汉宇委员建议,对现有保险分项赔偿政策进行重新审视,现有交强险的规章与上位法不应当冲突。特别是立法的本意是将人的生命权利放在第一位,希望相关监管部门与司法界就交强险问题广泛研讨并进行评判,以解决某些行业性的规章与国务院条例的冲突问题。

  对此李克穆表示,目前实施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是保监会会同公安部、财政部等几个相关部委在几年前反复测算得出的数值。“老实说,定这个数值是个难题,定高了或定低了都会产生相关问题。定下的这个数应该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反复权衡的结果,是各方都相对认可的一个数值。”李克穆表示,这个数值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情况的改变而作出调整。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多个国家都探索了很长时间,作了很大的调整。比如日本,开始实施交强险时赔偿额是30万日元,现在已经提高到3000万日元。

  李克穆谈到,中国的交强险下一步就是对外资开放,以此不断提高商业保险的服务质量。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简称,它是我国唯一由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投保的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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