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为何必须要投
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必须买吗?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主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车主如未投保交强险,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车主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实行带有强制性的交强险制度呢?交强险必须买吗?由于目前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的,由于现实中商业三者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为没有保险保障或受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国家实行了交强险制度强制车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最大程度的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有必要吗?
在7月1日交强险实施满一周年之际,保监会宣布交强险将实行30%浮动费率。此举意在改变备受争议交强险中“好司机”替“差司机”买单的现象,并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原则,消息一出却仍备受质疑。交强险到底怎么了?费率浮动也那么“不得人心”吗?带着诸多问题,记者请来市场各方人士,听听他们的观点。
主持人:本报记者徐强访谈嘉宾:深圳私家车车主周先生$公司车险部胡经理律师事务所曾律师。
记者:交强险的初衷是体现“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前不久央视公布的一份“交强险调查”称,有97.99%的受访者认为交强险价格不合理;92%的受访者表示交强险给自己带来了不方便。一个有着良好出发点的险种,缘何在实施过程中会有这么差的反应?
周先生:如果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强制车主购买商业三责险即可,没必要再增加一个交强险。此外,交强险的费率、赔额等存在明显的缺憾,比如交强险最高赔付仅有6万元,额度太少,事实上,如果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这点赔额根本不够。因此,很多车主不得不再购买商业三责险方式加以补充。与其这样,还不如就直接强制购买商业三责险,交强险完全没必要。
胡经理: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的投保率较低,部分地区虽然将投保商业三责险与机动车检验挂钩,但不少人采取投保很短期的商业三责险或者在验车后立即退保等方式规避责任。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手段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其覆盖面,最大限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无过错赔偿”引发大争议
记者:当前,交强险受到质疑最多的当属其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无论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就要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给予事故另一方赔偿。很多车主不理解,既然无过错,怎么还要交钱给对方。各位对此怎么看?
周先生:今年4月,一汽车与我的车追尾,对方车主负全责,但对方投保公司的理赔工作人员要赔求我赔400元。打通保险理赔电话,咨询后才知道,按“交强险”无责方赔偿限额的有关规定,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另一方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是行人,没有过错的一方也要向对方“赔偿”400元限额内的财产损失。没办法,我只能自己先垫付了400元。虽然这笔支出最后还可以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中领出来,但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还要配合对方提出的复印各种保单、发票、驾照等系列要求,来回奔波,待办好所有手续,已花去了近20天时间。交强险原本是想保护弱势群体,但造成的结果却是有责任的车主和没责任的车主都要赔钱,尤其是无责任方还要耗时耗力,实在是没有道理。
胡经理:保险公司是交强险的执行机构,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车主的利益,至于车主们质疑的“无错赔偿原则”,这是主管机构制定的,没有更多讨论的空间。
曾律师:从立法精神的角度讲,交强险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原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不过具体到赔额、费率等方面,交强险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交强险为何必须要投
这个肯定是需要的。首先,交强险具有强制性:一要通过立法,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二要实施方式上的强制性:投保行为、保险行为、签发放置保险标志的强制性;其次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商业险是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转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风险,达到保护被保险人利用的目的,而交强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必要的补偿而不仅仅只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
再次,交强险具有保障的广泛性:一、赔偿原则发生了质的变化,有现行的“按责赔偿”直接转变为“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二、范围更加广泛,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绝大部分责任免除如:污染、精神损害、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伤亡等均作为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除外责任如:驾驶人无驾驶证、醉酒驾车均被列入交强险的垫付责任。最后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监督管理主体,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参与主体,经营主体,医疗主体,费率审批调整的参与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