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非常有必要
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最明显的两大变化是由“赏难罚易”便成了“赏易罚难”,首次出现费率下浮比例大于上浮比例,同时暂时性的取消“双挂钩”,仅与交通违法行为联动。
暂不“双挂钩”
办法将草案中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信息共享平台。这些地区将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赏易罚难
6月16日,《草案》公布时,遭受非议最多的是费率浮动的相关标准太过苛刻,有“赏难罚易”的嫌疑,而保监会最终公布的标准却作出颠覆性的修改。
“与《草案》相比,交强险重奖励、重防范,投保人将得到更大的实惠。”这是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对7月1日开始实施的《暂行办法》的总结。
据了解,修改后的交强险浮动费率的下浮比例扩大,上浮比例缩小。若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增大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20%增大到30%。
按此计算,车主在7月1日或之后购买交强险,上两年未发生责任事故,在原1050元交强险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下浮20%,只需缴纳840元的保费;若连续三年或以上没发生有责任事故,只需要缴纳735元。
而最重要的改变则是将“双向挂钩”暂改为“单向挂钩”,即费率暂时只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不与交通违章行为联动。
“这主要是考虑到交强险推行的时间较短,投保人对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困难,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袁力解释说。
“费率浮动非常有必要”
对于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的问题,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大势所趋”,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庹国柱教授认为,将驾驶人前一年的交通责任事故与其次年的保费奖惩挂钩是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手段。其合理性在于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投保人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数和严重程度,这种奖惩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和降低索赔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