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解析
所属分类:
2013-7-10 23: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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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军两诉客运管的诉辩焦点是处罚有没有事实依据。
陈海军称,乘客投诉他“中断服务”的真实情节是,乘客坚持要走的路线必须经过逆行路段。为了遵守交通规则,在与乘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才不得已中止了对他的服务。
客运管当庭出具了化名者的投诉信,并坚持称,处罚是因“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在庭辩中,对事发地是单行线不允许逆行的这一情节,客运管始终没有任何说法。而只是强调说:“陈海军未与乘客进行良好沟通,未将乘客送至目的地,无正当理由即要求乘客下车,且服务态度恶劣,” 客运管还出示了出租车公司写的《关于陈海军被投诉一事的情况说明》。在这个《说明》中公司写道“陈海军在此次被投诉事件中服务主动性很不够,中途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建议对陈海军按照出租车服务记分细则和出租车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客运管还出示了陈海军写给出租汽车公司的《书面检查》,其在《检查》中有“认识到了自己在营运过程中服务的不足之处”。
在庭审质证中,陈海军认为,投诉人身份不明;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
关于出租车公司写的《说明》,陈海军认为上面没有自己的签名,是不在现场者应付管理部门的一面之词。
关于《书面检查》,陈海军说,那是在公司的要求下被迫所写的,不是真实愈思表达,而且在检查中,他并未承认中断服务“无正当理由”。
陈海军说,客运管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有人投诉且出租车公司重视投诉,并不能证明匿名者投诉的情节真实,也不能证明客运管“进行了深人调查”。
陈海军称,乘客投诉他“中断服务”的真实情节是,乘客坚持要走的路线必须经过逆行路段。为了遵守交通规则,在与乘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才不得已中止了对他的服务。
客运管当庭出具了化名者的投诉信,并坚持称,处罚是因“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在庭辩中,对事发地是单行线不允许逆行的这一情节,客运管始终没有任何说法。而只是强调说:“陈海军未与乘客进行良好沟通,未将乘客送至目的地,无正当理由即要求乘客下车,且服务态度恶劣,” 客运管还出示了出租车公司写的《关于陈海军被投诉一事的情况说明》。在这个《说明》中公司写道“陈海军在此次被投诉事件中服务主动性很不够,中途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建议对陈海军按照出租车服务记分细则和出租车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客运管还出示了陈海军写给出租汽车公司的《书面检查》,其在《检查》中有“认识到了自己在营运过程中服务的不足之处”。
在庭审质证中,陈海军认为,投诉人身份不明;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
关于出租车公司写的《说明》,陈海军认为上面没有自己的签名,是不在现场者应付管理部门的一面之词。
关于《书面检查》,陈海军说,那是在公司的要求下被迫所写的,不是真实愈思表达,而且在检查中,他并未承认中断服务“无正当理由”。
陈海军说,客运管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有人投诉且出租车公司重视投诉,并不能证明匿名者投诉的情节真实,也不能证明客运管“进行了深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