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的哥“异地载客”没依据 被“钓鱼”运管赔损失

 所属分类:  2013-7-11 13:36:58    加入收藏

        被“钓鱼”,运管赔损失

       2008年I月16日,大雪导致银川至w市的长途客车停驶。一些出租车司机为解乘客之急,从银川载客前往w市。

       的哥孙东到达w市准备返回时,一位拦车人拉开车门上了他的车,要去银川,孙先生答应后,拦车人亮出执法身份说他违法异地运营……

       银川的姐李娟女士那天也是同样原因被W市运管稽查人员拦下。

       运管以“异地营运”对他们每车罚款200()元。事后,以帮人打官司出名的银川的哥陈世杰和律师文亮、出租车公司刘经理、一起前往W市。

       运管处的领导听了他们的陈述后撤销了处罚,向当事司机道歉并退还了两车共4000元罚款。

       2.国家无此规定,地方无权恤定

       处罚出租车“异地载客”的事在许多地方都有发生。但在国家相关规定中,找不到对出租车“异地载客”的处罚规定。

       在网上点击“出租车异地营运”关键词,唯一出现的是1998年3月9日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该规定有“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但这个(规定》已于2007年11月14日宜布废止。

       再查阅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发布),这是唯一由国家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出租车法规,在这个(办法)的第二十六条写的是:“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

       这个《办法)虽然提出了“原则上应当在本地经营”,但(办法》中的“罚则”只有:i条,没有一条涉及“异地运营”的处罚内容。

       国家规章找不到这项处罚,再查找地方法规。除了北京等较大的城市之外,找不到其他省级行政部门有关出租车运营的规定。这是因为建设部、公安部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特指的是“城市”,关于出租车的地方规定要由“城市”来制定。

       由各“城市”制定的出租车运营规定不少。但是这些法规不能违背上位法。建设部、公安部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没有设定的处罚,地方城市可以自己设定吗?这还要看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法》第十四条又规定:“除本法……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就明白了,一般城市只能引用国家法规中的处罚条款,不能自己设定处罚内容。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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