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快速处理需双方同意

 所属分类:  2013-7-11 14:03:17    加入收藏
  今年2月1日起,中国保险行业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而据天津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7月20日起,天津就已经开展快速理赔机制,互碰自赔也是其中一部分。然而,近日有读者反映,在遇到刮蹭事故后对到场交警的判决提出异议,但由此引发保险理赔成了难事。原来由于目前事故责任的划定对第二年的保费有一定影响,一些车主不愿在责任认定上妥协,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少。

   快速处理需双方同意

   目前,天津共设有8个快速处理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不过,快速处理通道有一定的准入要求:事故需发生在天津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事故在天津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业内人士特别提醒车主,快速处理需要在双方协商无争议的情况下实现。如果对于责任认定有异议,不适合走快速处理通道。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具体流程为:当事人应在自行撤离现场后,如实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签名后各执一份;填写《协议书》后,各方均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数额可自行协商确定并赔付。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责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快速处理中心进行车辆定损,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事故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发生事故后,双方可能会产生争议,造成无法实现快速处理。比如,陈先生因为倒车与一辆位于其后方的汽车出现刮蹭,一开始想通过快速处理解决,但是因为对于交警给出的全责无责认定不一致,给保险理赔带来了困难。业内人士分析,对责任认定不服的两方车主,可以找交警裁定。如果对交警裁定不服,没有在快速理赔协议书上签字,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虽然双方都同意通过快速处理来解决,但是由于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而无法进行。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此种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或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将由驻快速处理中心的交通警察或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业内人士提醒车主,如果是在马路上遇到刮蹭等情况,要迅速挪车,因为对应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委托救援清障公司将其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费用要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听候处理:(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二)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交通事故,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卡”(以下简称“确认卡”,具体式样见附件1),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签名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或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有条件的,可以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

   第五条 当事人按本规定应撤离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并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六条 当事人填写确认卡后撤离现场自行协议处理未果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确认卡。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确认卡,依据《深圳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责任确定规范》(具体式样见附件2)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七条 当事人按第四条规定执行的,事故中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依法从轻处罚;对不执行第四条规定的,则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后需保险索赔的,应当在按照第四条规定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立即向各自的承保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按保险报案电话提示到“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中心”进行定损和索赔。电话报案的内容为:当事人车牌号、出险时间、地点、路段、碰撞部位、对方车牌号。

   第九条 深圳各车险经营保险公司共同设立“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中心”,负责对交通事故车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损、定损、收集客户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并完成理赔案件的缮制、理算、核赔工作,并与客户协商赔款支付方式等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中心”对存在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案件进行处理。

   第十条确认卡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和保险公司免费发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试行。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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