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遭遇追堵处罚的过程
所属分类:
2013-7-11 17:21:19
加入收藏1.追堵处罚的过程
河南司机黄付立、孟均超在甘肃某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未来得及按交警手势停车,被追截并被迫在高速公路上徒步返回。
2005年12月,黄、孟二人驾驶空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交替查车的地点只有行车道和超车道。查车点来车方向没有放置替示标志,交替只是手持红牌在路边伸着手。因为事先没有准备,且道路不具备临时停车条件,司机没来得及停车。
开过去后,考虑到高速路过往车速快,再停车情况更危险,黄、孟二人就忧心忡忡,继续前行。
走出三里地,他们被追来的警车拦下。
交警收走了司机的证件,警车在高速路上调头逆行返回了。司机只得在十分危险的高速路上步行了三里地回到交警拦车的地点。
交替对他们一番训斥后,开出了7r u元的罚款单,原因填写的是少拒绝检查”,罚没依据填写的是“道交法九十条”。当场收了罚款。
2.执法方式违规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原文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rr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其中未见专指“拒绝检查”的文字。
司机质疑:这也是“紧急公务”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铃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黄、孟二位先生质疑:“这里的交誉经常在高速公路无停车条件的路段拦车检查,都是在执行‘紧急公务’吗?”
当时实施的《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第四条规定:民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黄、孟二位先生认为:“即使按这个规则,交警的行为也违反了规定。而且强迫我们冒险停车、胃险在高速公路上徒步行走。他们是在维护安全还是在加大事故隐患?”
3.当事交赞受到处分
上述事件报道之后,当地交警支队调查认为,涉半替队领导干部对交通管理工作不够熟悉,对执法条文适用不准确,执法方式不妥,态度简单生硬,伤害了群众感情,损害了交警形象。
支队责成交苦大队向两当事司机道歉,退还罚款,对负责人进行了处分。并将此事在全队通报。当事司机黄付立证实,瞥队一位队长向他们表示了道歉,他已经收到退还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