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保险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

 所属分类:  2013-7-12 23:17:47    加入收藏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开办之后,逐渐成为各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完善各国交通立法、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     交通事故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灾害,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正逐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限,道路交通状况及交通设施不完善,决定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家庭及个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加害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贵任时,肇事者的偿付能力便成为解决事故乃至稳定社会的关键,因为受害人能否得到经济赔偿就得取决于肇事者的经济状况。他们的偿付能力有限,因而出现了大量的肇事之后逃逸和肇事之后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从而极易引发矛盾,影响社会的安定。而通过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这无疑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维护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经济稳定。     虽然世界上各个国家在改良机动车安全技术,提高机动车安全保障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交通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承担赔偿资任后,必然会为其带来经济损失,特别是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国家,必然会加强机动车一方的贵任,影响一些先进技术在机动车工业中的采用,甚至在生活中排斥机动车的使川。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把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可能出现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解除了企业和个人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从而保证了机动车方的财产稳定,解除了其后顾之忧。     3.有利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顺利解决,维护法律尊严。     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仍有不少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这使得法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被保险人一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贵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有义务替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这样,责任保险使赔偿问题得以落实,保证了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4.促进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提高,推动机动车工业的发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因而使得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关注交通安全状况,联合生产厂家开展对机动车事故原因的分析研究,组织技术力量帮助他们设计安装安全技术设施,消除风险隐患,为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提高做了大量的工作,扩大了社会对机动车的需求,促进了机动车工业的发展。     5.有利于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50年代初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在1955年就停办了这一业务,而同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获得广泛发展,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才重新恢复这一保险业务,这才使我国与国际保险市场通行做法一致。

2013年3月13日

第三者损失责任认定的机构
    责任认定的机构 我国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或者说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机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并不是终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其认定不服的,均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进行重新认定。 一些省份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已经开始逐步推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仅对事故现场的情况或者事实进行认定,而不涉及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责任认定和赔偿问助转由法院的专门法庭(简易)负责。这种“分离模式”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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