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注意的五点

 所属分类:  2013-7-12 23:51:01    加入收藏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注意事项

     1.投保时及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回答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关于保险标的等有关情况的询问。如果投保人隐瞒事实,即使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一旦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

     2.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人保的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均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在保险合成立后,应按照约定及时交付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索取发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3.不要进行重复投保

     个别投保人由于对保险知识不甚了解,误以为将同一机动车辆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后,就可以有更多的保险保障或出险后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构成重复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不会因重复保险而获得大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并会有可能因此多付保险费。另外,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

     4.不要超颇投保

     少部分投保人由于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多或听信不良代理人员的劝说,将投保的机动车的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定的很高,不但高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而且高于投保时的同类型新车市场购置价,以为一旦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全损,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另外,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均明确规定为不定值合同,而不定值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只会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投保人不会按照保险金额得到赔偿反而会因此多付保险费。

     5.了解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应由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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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在二手车交易市场采访时发现,一条“银行贷款购二手车”的横幅十分醒目。继部分品牌汽车厂家在去年重推二手车信贷业务之后,按揭购车也高调现身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全球金融海啸爆发的大背景下,这对于刺激二手车消费,无疑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此,业内专家认为,二手车按揭为广大消费者购车多提供了一种方式,特别是对于那些预算有限的消费者,得以提前实现自己的有车梦。   20万元以上车型才可分期付款   近期在二手车市场大力推广按揭业务的二手车经营公司并不多。其中一家粤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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