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生命表出台诱导客户

 所属分类:  2013-1-30 13:48:25    加入收藏

“面具”1:借新生命表出台诱导客户

现象:某些寿险公司“以新生命表出台后,相关险种涨价”为理由,说服消费者提前购买相关保险,美其名曰:早买划算。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编辑部近期收到不少来信称:“代理人在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时表示,明年1月1日新生命表出台后,寿险产品将大涨价,代理人因此说服消费者赶在元旦前购买一些可能涨价的产品。这样的说法是否可信?”

对于读者提出的疑问,记者请教了一些专业人士,他们对此表示,“卖保险的如果这样说,那只是为了年底冲业绩,是一种促销招数。”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认为,现在的生命表是基于1999年的经验数据制定的,新生命表用的是2003年的数据,除非人均寿命涨了10岁以上,否则保险价格只会正常涨跌,大涨跌的现象不会出现。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虽然新生命表执行后,某些险种会有涨价迹象,但并不代表赶在元旦前购买这些险种就划算。“因为,保监会已经明确表示,新生命表出台后,过去的保单也要按照新生命表来执行。”

他举例说,新生命表出台后,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养老险等产品的价格,会高于之前的价格,但这并不代表消费者在涨价前购买就划算了。等新生命表执行后,保险公司会根据新生命表的要求,通过一定方式,让消费者补足应缴的保费。

专家认为,目前,保险公司代理人利用新生命表出台,而鼓动消费者去购买相关险种的做法,是不对的。消费者切勿相信代理人的片面之词。

2013年6月30日

送喝酒的朋友回家出险,如何理赔
    案例:张先生驾车送喝酒的朋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人员来到现场后,闻到车里有酒味,声称张先生是酒后驾车。张先生表示没有,保险公司人员则要求张先生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喝酒,或者把当天的行踪告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调查,否则无法理赔。  评析: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此可见,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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