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追偿的方式以及选择
追偿的意义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同时,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这个第三者依法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责任。被保险人有两种选择,他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要求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但是,被保险人如果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补偿之后,就应当将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否则,如果由被保险人继续行使追偿原则势必造成双重赔偿,获得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得到保险补偿之后,就放弃了对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无疑会滋长危害他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违公正的原则。
二、追偿案件适用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案件均存在追偿的问题,只有符合追偿条件的案件才存在进行追偿的问题。追偿案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车辆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同时,第三者依法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证明。
三、追偿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追偿权的完整性
保险公司在进行追偿时,应当确认取得的追偿权不存在瑕疵。所谓瑕疵,是指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之前的某些行为,或者没有进行某些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在取得了追偿权之后不能对第三者进行追偿,或者不能进行完全的追偿。我国的《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对于由于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后果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为了更好的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可以在理赔案件处理的后期,对于追偿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者称为“预追偿”。这样做的目的是对追偿权的完整性在赔偿之前进行必要的确认,否则,在支付赔款之后,一旦发现问题,势必引起与被保险人的纠纷。同时,这种“预追偿”方式,也是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
2.追偿权益的保全
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中,一旦存在负有责任的第三者,就应当注意对于追偿权益的保全,即申请有关方面要求第三者提供担保,或者对于第三者的财产进行封存,以防止第三者通过各种手段非法逃避对责任的实际承担。
3.追偿的方式以及选择
追偿的方式有两种,即由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或者专门的追偿人员进行追偿,和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追偿。由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或者专门的追偿人员进行追偿工作的有利方面在于他们对案件的情况较为熟悉,同时使用内部人员进行追偿费用较低。但是,不利的方面是这些人员通常不具备法律的专业知识,尤其是不具备程序和实务方面知识,所以,对于一些金额大的案件,或者是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往往难以胜任。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追偿工作的优势是这些专职律师除了精通法律知识以外,对于处理案件的实务较为熟悉。不利的方面是目前不少律师对于保险、保险合同缺乏较为深人的了解,同时,委托律师处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对于追偿案件在选择追偿方式时,应当注意权衡利弊,尤其是决定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追偿时,更应当注意分析追偿成功的可能性、追偿的效果和需要支付的费用,避免出现得不偿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