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之 协商解决零件换修

 所属分类:  2013-7-13 17:12:28    加入收藏
过去不久的长假里,不少车友或是自驾游、或是驾车走亲访友,车子的使用率不比平日里低。路上的车辆也不比平日里少,车多了出险的情况也多了起来,出险如何理赔,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但拿不到理赔款,还让人着急上火,本期车险周刊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容易产生矛盾的理赔情况。   车险案例 协商解决零件换修   长假期间,袁先生的朋友去他家玩,晚上袁先生开车送朋友回家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了碰撞。他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定损后,袁先生的车辆被拖到了修理厂。   在修理过程中,修理厂打电话询问袁先生,车辆有些损坏的零件是否需要更换,袁先生同意更换。但是不久袁先生又接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告诉他车辆受损的零件只需要修复就可以了,不需更换。如果袁先生要求更换的话,保险公司将不对超出部份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修车厂的师傅告诉我,车辆损坏的地方虽然可以修复,但是修复后,会影响车辆使用的性能,所以我就要求修车厂给我更换一个新的零件。"袁先生说,"不知道为什么保险公司却坚持修复而不更换零件。"袁先生表示,如果修理后车辆性能受到影响,那么驾驶的安全系数也会受到影响,出于安全考虑也应该更换损坏的零件。"开车子安全最重要,更换零件比修复零件更为安全。保险公司应该对于修理车辆的实际费用进行赔偿,而不是干涉如何修理车辆,来控制赔偿的金额。"   保险公司则表示他们的职责是定损,并根据车险条款对车辆的损失实施理赔。既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车辆事故损失的费用,自然有责任提出修车意见,而不是车主说怎么修就能怎么修。如果明明是车辆正常行驶造成的零配件老化损耗,或是原来车辆就存在故障,在发生事故维修时,如果车主要求更换零配件,那么实际上有以旧换新的嫌疑,这样车主无疑是从事故中获得了"利益",这不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恢复性原则。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对零配件的修复或是更换给出意见。   针对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袁先生又提出,修车费用并不是保险公司单独承担的,是他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保险公司也该顾及车主的修车意见。既然车主觉得更换新零部件比修复更放心,保险公司就不应该坚持不承担更换零部件的费用,这样给人的感觉就是保险公司在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车险专家分析:   这个案件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肯让步,才会造成迟迟无法解决的局面。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遵循恢复性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使投保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对于可修可换的零部件,通常保险公司会主张以修复为主,能修复的则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零部件,保险公司会赞同更换零部件。但这都是基于汽车经修复能达到安全行驶的状态为前提,假如修理员与定损员都认为即使某些零部件修复后,汽车在安全行驶方面仍存在隐患,这时保险公司也会作出更换零部件的决定。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对于哪些零部件在修复后会影响车辆安全行驶并没有一个标准。有时候车主认为零部件影响车辆安全行驶,但保险公司却认定没有影响,这时就会出现袁先生遇到的情况。在目前,这样的情况只能由车主与保险公司协商来解决,毕竟车主想尽快修好车辆、拿到理赔款,而保险公司也希望能顺利结案,双方都作出适当的"让步",能够让案件处理得更加快速顺利。   问题:购买了盗抢险的车被盗后可以立即拿到赔款吗?   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后,要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   问题:我买了辆旧车,能否按购买时的价格投保?   答:可以,但是一旦发生事故,您将得不到足额的赔偿。因为修复时使用的是新零件而不是旧零件,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只能按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减除不足额投保部分,这样您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您尽量选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2013年4月9日

通过特别约定的两个例子看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约定条款是相对于保险单基本条款而言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单基木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对于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在特别约定条款里注明,以此扩大、限制和修改原保险单基本条款‘#a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别约定的事项应清晰、简练,并写明违约的处理方法。但特别约定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对符合法律而条款又未明示约定的,可以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 下而是特别约定的两个例子: (1)新车投保,尚未办理行车证和车牌号码而又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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