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自燃损失险的简单介绍
I.保险责任
(1)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2.责任免除
(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2)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3)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2.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X,元。
5.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此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
I.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2)因修理质鱿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3.保险金额
3.保险金额二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夭数最长为60天。
4.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此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贵任险
I.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3.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4.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
A、车上货物责任险
I.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1)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3.责任限领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九、无过失贵任险
(1)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2)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2.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3.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