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生保险产品的简介

 所属分类:  2013-7-13 20:46:24    加入收藏
 快速见利: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补充日常开销。

  六六祝寿:66周岁领取100%有效保额作为祝寿金,实现晚年心愿。

  年金养老:66周岁开始每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以年金形式补充养老基金。

  高额保障:66周岁前300%有效保额的身价保障;随着家庭责任的减轻,66周岁开始还拥有150%有效保额的身价保障。

  分红增值:通过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使领取金和身价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特别豁免:全残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您可免缴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教育金:从0周岁至22周岁,每两年领取一次教育金,共领取80000元+分红。

  生活补贴金:22周岁至66周岁,每两年领取一次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76000元+分红。

  祝寿金:66周岁时,一次性领取祝寿金100000元+分红。

  补充养老金:66周岁开始至88周岁期间每年领取补充养老金,共领取184000元+分红。

  身价保障金:66周岁前的身故保障金为300000元+分红(18岁后),66周岁至88周岁的身故保障金为150000元+分红。

  特别人性关爱: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仍然继续享受全部保障利益。

 

2013年6月20日

新车未上牌全损 该如何理赔
       4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王某因未上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后保险公司拒赔,将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庭审中诉称,200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27028元,保险费为2945.33元,原告为保险车辆所有权人,保险期间为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   2009年12月14日16时10分左右,葛某驾驶本案保险车辆沿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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