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盗抢险条款的解读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7-13 22:10:55    加入收藏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 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 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 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

  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顾名思义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造成的修理费用等。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如您为爱车安装的音响或视频设备,如遭遇盗抢,是不予赔偿的。

  车内物品丢失不赔

  所谓盗抢险承保的范围其实仅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现在保险公司多数都不予承保。对于车内所有物品,现在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敢于承诺全面赔付。所以,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车内以免丢失。另外,停车尽量选择收费停车场。停车场对车辆负有看管责任,停车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可以要求停车场赔偿,但一定要索要发票,以便于维权时使用。

  重复投保 多保不多赔

  车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付时按照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如发生车辆重复投保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您就算多掏了一份保险费,但也只能获得一份赔付。

  条款了解需细致

  详细阅读条款。保险公司理赔时会严格按照条款进行赔付,不明白的地方请保险公司专业人员为您解释,特别针对责任免险和免赔率的部分多加询问,以免在理赔时产生纷争。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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