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情况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13 22:30:43    加入收藏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因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归谁享有?

  专家您好!

  我们是一家国营企业,我公司一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后,又附加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按核定座位数每座投保40000元。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出险,造成车损和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除对车损赔偿外,另对我公司驾驶员按车上人员责任险支付死亡赔偿32000元。

  我公司已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死亡驾驶员的家属进行了抚恤,抚恤金已领结。事后,驾驶员家属得知保险公司按照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已对我公司进行了赔付时,即通过诉讼向我公司索要这笔赔款。

  我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系我公司与保险人所签,保险费也是我公司所交,我公司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享有保险利益。更何况我公司已经对驾驶员进行了抚恤,驾驶员发生事故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应为公司所有。

  请问:我们的意见对吗?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应归谁享有?

  专家解答:

  您咨询的是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利益归属问题。依据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贵公司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利益归属的认识是错误的。

  第二,贵公司在购买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时对受益人虽未列姓名(不确定),但依法应归死亡的驾驶员的亲属所享有。

  原因分析:

  车上人员责任险系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 ,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医疗等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与单位职工死亡抚恤是两种不同性质赔偿,前者属保险合同范畴,后者属劳动范畴。事故补偿,在法律上属于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单位对职工的抚恤,在法律上则属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互相替代。

  另外,从车上责任险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规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依法必须负责的。如果贵公司未参加保险,也必须支付该笔赔偿金。现在,贵公司通过保险的方式,将这种依法必须负责的风险向保险人进行了转嫁,减轻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最后,由于保险标的具体人员的不确定性所决定,在指定座位、特定人的赔偿金的处理上可以援引《保险法》第六十三、六下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遗产继承。所以本案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应由死亡驾驶员亲属按遗产进行继承。

2013年1月27日

关于划痕险的介绍
    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即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可投保划痕险。车辆划痕险的保障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而“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这个附加险保障全面,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 通常是指车主在投保购买此险种后,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但不计免赔险只将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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