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座位责任险条款的介绍
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殆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险: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车上责任险-投保座位数
车上责任险的投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选择座位投保,一种是按照核定座位数投保。前者的费率一般规定为赔偿限额的0.9%,后者为赔偿限额的0.5%。小章以前是按照核定座位数的方式来投保的,所以应该缴纳的保费是250元,计算公式为1万元×5×0.5%。而这次,小章是按照选择座位的方式投保的,保额没有变,还是1万元,座位数为两个,所以计算公式应该是1万元×2×0.9%,最后结果为180元。用这种方式投保,每个座位的保费相当于90元。
【案情】
某保险公司于2000年10月承保了一辆农用车,其险种是基本险与车辆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的某日,该农用车在公路上行驶途中,其司机发现水温表显示温度过高,推测是水箱缺水所致,就在路边停车检查水箱水位情况。由于该农用车的水箱加水口在司机座位与副驾驶座位中间,所以在司机打开发动机罩盖、拧开水箱盖时,水箱内的热气及热水直扑毫无防备的副驾驶座位的乘客,导致该乘客局部烫伤,花费医疗费共计三千余元。事后,车主认为司机证件齐全,该车又投保了“车上座位责任险”,就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分歧】
保险公司受理此案,但理赔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两种意见分歧:
一、此案应该予以赔付。理由是:该车投保了“车上座位责任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乘客没有离开座位的情况下,突发汽车故障,致使车上人员受伤,属于意外事故,符合“车上责任险条款”中的第一条“保险责任”规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此案不应赔付。理由是:根据保险条款解释,“车上座位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给予的保险赔偿。但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属于保险责任。而本案中“打开水箱盖看水致使车上人员烫伤”一项,保险责任条款中没有列明,故应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中的第五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不应予以赔付,发生的损失费用应由司机自行承担。
【分析】
此起事故不属于车上责任险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理由为:
一、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才是交通事故,而本案中该司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法规中所称的“违章行为”,所以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车险条款的规定,车上责任险的赔偿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的。可见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车险条款不能赔偿。
二、合同责任不属于车上责任险保险范围。由于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车上受伤的乘客只能以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对该车主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从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来看,违约责任不属于车上责任险保险范围,车险条款同样不能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应对此起事故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