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 交强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4 13:28:20    加入收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越来越多的进入了千家万户,今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已经突破千万辆大关,围绕汽车所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近期关于驾照过期,交强险是否应该理赔的话题也为人们所争议,不同的法院也产生了不同的判决。

  今年5月份,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证已过期三个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与此判决不同的是,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类似的一起汽车保险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王某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不能认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合格的驾驶员为由,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认为,驾驶证过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从立法目的上,交强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设立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既一旦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应分清保险责任与持过期驾照驾驶者的责任,两者不能混淆

  持过期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受到交通行政法规的处罚,即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依法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定责任。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在责任主体、法律规制、责任形式上均有所不同。

  交强险保护的是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因驾驶者的驾照过期而拒绝赔偿第三人的损失,就是将驾驶者的责任转移到了第三人身上,是将两个不同的责任混为一谈了。

  3、确认“驾照过期,交强险也应理赔”,不会助长持过期驾照驾驶行为

  有人认为,“若允许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就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无形中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且很可能会使保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显然这一观点把发生交通事故都归结为人们的主观恶性,是“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别人”。事实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且在现实中是不可避免的,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人们所希望和追求的,持过期驾驶执照者是已经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只是因为没有履行行政手续延续驾驶资格。通过驾驶执照年检和换证在客观上并不能提高驾驶者的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持过期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认为“确认驾照过期,交强险理赔,会使违法者转移责任”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驾照过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免责理由,在驾照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宋先生问自己2008年4月8日将自己的农用三轮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日期为2008年4月8日零时起至2009年4月7日24时止。

  2008年6月27日,我驾驶的这辆农用车与曲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乘坐人蔡某重伤。发生交通事故后,我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没有到现场。我虽然2008年3月通过了驾驶资格考试,但是驾驶证2008年8月6日才拿到手。交警部门的最终认定结果是:我因无证驾驶,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我按照判决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后,拿着赔偿凭据和交强险投保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我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不管投保什么险种一律拒赔。另外,交强险是保证受害人的利益,既然受害人得到了我的赔偿,就认为我已履行了交强险规定的赔偿义务,我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仍然可以拒赔。

  我想知道,保险公司这种拒赔理由的解释是否成立?我究竟能不能依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辽宁省法学会合同法研究会理事王乃龙分析后表示,宋先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并非所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全都理赔。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所谓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未通过资格考试”。因此,虽然宋先生已经通过驾驶资格考试,但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依然不能开车上路。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更没有理由在宋先生赔偿后补偿宋先生的损失。

2013年2月3日

查验检测数据核发检验合格证
    查验检测数据核发检验合格证 车管所民警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