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新车如何承保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4 16:49:33    加入收藏
昆明车主龚先生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买了足额商业车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完成,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地方法院判决龚先生承担死者的各项赔偿金27万元。

  此时车子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20时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时止。龚先生的车出事故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以车子“没有上正式牌照”为由拒赔,龚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保险有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龚先生保险赔偿金25万余元。

  无照承保,出险因无照拒赔,承保前后自相矛盾。

  通常而言,车主购买新车时,在领取牌照之前就需要办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一并支付保费办理商业车险,在商业险缴费的次日起保单生效。也就是说,从投保次日凌晨开始计算保险期限。

  同时,保险公司又依照惯例认定“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单无效”。

  如此看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仅在保单记载新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多数没有载明车牌号),保单就已经生效,而认定保单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却是具有合法的号牌。对此,保险律师认为,这种前后矛盾的操作方式,必然导致后期理赔的纠纷,并质疑保险公司给无牌照新车承保的目的在于揽客户却不计后果。

  国家行政学院保险法实务专家刘锐指出,新车没有牌照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承担或不承担保险责任都没有问题,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即可,但保险公司明知新车没有牌照,且没有牌照就不承担保险责任,还要承保,后期出险又以没有牌照为理由拒绝赔付,并没有道理。

  没有合法号牌的车辆上路,事故风险明显增加。被保险人在按照有合法牌照车辆的风险程度缴纳保险费,反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如此高风险责任,对保险公司而言显然不公平。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约定了保险有效期。不过,保险公司很可能在新车上临时牌照之前或临时牌照与正式牌照更换期间出现不承担责任的现实,但在合同条款中,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保险合同却没有给出答案,这显然是该保险合同的瑕疵。

  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明知该车辆没有取得正式牌照却给予承保,似乎保险公司只收钱不承担责任。事实上,车辆先取得临时号牌,而配备临时牌照的车辆是可以上路行驶的,保险合同也约定此期间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责任的。而在通常情况下,在临时号牌的有效期内,车主完全可以办理完毕正式牌照手续。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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