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车主龚先生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买了足额商业车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完成,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地方法院判决龚先生承担死者的各项赔偿金27万元。
此时车子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20时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时止。龚先生的车出事故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以车子“没有上正式牌照”为由拒赔,龚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保险有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龚先生保险赔偿金25万余元。
无照承保,出险因无照拒赔,承保前后自相矛盾。
通常而言,车主购买新车时,在领取牌照之前就需要办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一并支付保费办理商业车险,在商业险缴费的次日起保单生效。也就是说,从投保次日凌晨开始计算保险期限。
同时,保险公司又依照惯例认定“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单无效”。
如此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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