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明原因起火遭拒赔

 所属分类:  2013-7-15 20:30:12    加入收藏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案例:车辆不明原因起火 保险该不该赔

  案情梗概:

  车辆不明原因起火遭拒赔

  2008年6月27日,窦春强以其所有的京EJ9274桑塔纳轿车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A),并附加了自燃损失险(Z)等险种。2009年5月8日,窦春强驾驶京EJ9274轿车行至长济高速194公里北侧(焦作段)时,突然起火。交警及消防部门到达现场时,车辆已基本燃烧完毕。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是“车辆不明原因起火,该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窦春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勘查,《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车辆“自燃起火”。

  该保险公司以“出险地公安消防部门未出具事故报告”为由拒赔。窦春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赔自燃起火损失

  该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车辆不是自燃,交警队和消防队都没有认定原告车辆是自燃。(2)凡火灾原因不能确定为自燃的车损均不属“自燃损失险”的赔偿范围。(3)是否自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车辆是否自燃必须有消防队的调查认定,保险公司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可火灾原因是自燃。(4)车已烧毁报废情况下,不存在施救问题,原告索赔“施救费”无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现场勘查记录中对事故的原因已载明为“自燃起火……情况属实”,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起火原因已有了初步认定。虽然窦春强未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但不能排除保险车辆起火是由于自燃引起的可能性。该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车辆起火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相关证据。根据自燃损失险条款的约定,应认为是窦春强为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车辆已烧毁报废情况下,不存在施救问题的辩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保险人败诉。

2013年7月10日

盘点交强险的赔偿的范围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担责。   2008年6月,张某购买一辆比亚迪小车,随即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9日止,保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09年5月3日,张某驾驶自己的比亚迪小车外出路遇李某提出搭乘该车走亲戚。途中,李某向张某提出学习开车,张某表示同意,即将车交与李某驾驶(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当李某驾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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