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交强险的赔偿的范围

 所属分类:  2013-7-10 21:57:40    加入收藏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担责。

  2008年6月,张某购买一辆比亚迪小车,随即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9日止,保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09年5月3日,张某驾驶自己的比亚迪小车外出路遇李某提出搭乘该车走亲戚。途中,李某向张某提出学习开车,张某表示同意,即将车交与李某驾驶(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当李某驾车行至村口转弯处时,将一小孩撞到,使小孩受伤,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12000元。本案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该受伤小孩的监护人就损害赔偿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及车主张某与无驾驶资格的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张某,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一)项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提出抗辩。

  被告张某、李某辩称:涉案车辆已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张某、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和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二)对于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约定,从其法律效力上低于《道交法》的规定。因交强险保险从性质上属于合同的内容,《道交法》的效力大于其约定。

  (三)从法律关系上,交强险合同条款是投保人即车主张某与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该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本案原告。

  (四)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是条款中垫付与赔偿的规定。而本案原告提起的赔偿之诉,是依据被告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事实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限额为依据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

  综上,法院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张某、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

  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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