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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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5 2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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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人在特约本条款时应与保险人协商选定一个免赔额,投保人依其所选定的免赔额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按机动车损失保险计算的赔款金额低于选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责任;高于该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
在适用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前,应首先适用其他条款约定的免赔规定。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救援范围内因发生故障或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可要求保险人给予救援,或在征得保险人事先同意后自行安排施救,对由此支出的救援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 3000 元。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救援以保险车辆能够脱离困境为限,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超过 10 升以上时,保险人按成本价另行收取费用。
如果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致救援时,保险人不在本条款项下进行赔付。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规定计算的按责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四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