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有待规范

 所属分类:  2013-7-16 18:53:19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 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为规范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和保险公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日前,市物价局根据相关要求,对我市交通事故损失鉴证、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损失评估收费作出统一规定。

 

  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标准中包含现场勘验交通费、损失部位简易拆检及损坏程度判定等费用,评估、鉴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交通事故车辆需经专业机构拆解方可评估鉴证的,评估鉴证机构应事前告知委托人需拆解的部位及费用,并经委托人同意,拆解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提供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据介绍,自今年11月1日起,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保险公估机构,以及外地来我市执业的相应机构,提供交通事故车辆及相关物品损失评估、鉴证服务的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按损失评估、鉴证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收费标准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3%,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收费费率2%,30万元以上收费费率1%。收费起点为200元(涉及非机动车辆的为100元),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最高为10000元。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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