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所属分类:  2013-7-16 19:02:44    加入收藏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保监会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风险日益凸显,已经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建设。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反欺诈体制机制,已成为保险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出台《指导意见》有利于完善风险监管体系。当前保险业面临的欺诈风险来源很多,欺诈风险的形成和传递更加隐蔽,保险业欺诈风险防范工作的难度加大。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保险监管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但反保险欺诈方面的监管制度仍不健全,与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其次,出台《指导意见》有利于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衔接。2006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专门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指导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开展反欺诈监管工作。2011年重新修订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s)第21条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预防、发现、报告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导意见》借鉴国际经验做法,顺应了国际保险监管的新要求。

  第三,出台《指导意见》有利于统筹规划反保险欺诈工作。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行业反欺诈工作仍处于自发、零散的状态。出台《指导意见》能够更好地指导、组织、协调全行业反欺诈工作,为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问:保险欺诈具体指什么?包括哪些行为?

  答:《指导意见》将保险欺诈定义为“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合同诈骗类等”。

  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问:监管部门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答:保险监管者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好规划者、协调者和指导者。

  一是做好“规划者”,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职责和任务,是科学开展反欺诈工作的首要问题。保监会已经出台了《指导意见》,并同时下发了今年下半年的反欺诈工作重点。今后还将于每年年初下发当年的反欺诈重点工作,以便各单位明确工作任务。

  二是做好“协调者”,推动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联动机制、合力打击保险欺诈。我国近年来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充分证明,联合公安、司法部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合作,是打击保险欺诈的有效机制。保监会将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形成制度化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

  三是做好“指导者”,促使公司完善内控、开展行业合作。保险公司是反保险欺诈的主体,监管部门将从组织机构、资金配备、人员安排、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反欺诈调查等方面着手,指导、推动公司反欺诈工作的开展。此外,还将指导、推动建立行业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国际和地区间反欺诈合作。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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