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推进其代理车险业务的专业化运营

 所属分类:  2013-7-16 19:21:10    加入收藏

   汽车企业可以采取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成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开展车险业务。日前,保监会《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推进其代理车险业务的专业化运营。

   当前,全国拥有车险兼业代理机构近3万家,数目众多且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与保险公司合作关系松散,违规问题和服务问题突出,监管效率低,管控效果差。粗放的兼业代理经营模式不适应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

   相比之下,大型汽车制造和经销企业旗下网点超过千家,如果这些企业成立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就可以把多家网点统一管理,促进汽车保险中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为消费者提供更专业、更规范的保险服务。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作为对汽车企业专业化经营保险业务的鼓励支持,监管部门一方面加大服务网点准入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公司名称可以包含 “汽车”字样、简化分支机构申请程序,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等;另一方面是在分支机构设立时,将按照优先审批、简化手续的原则办理。

   按照疏堵结合原则, 《通知》还要求各保监局继续对保留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专业素质不高,与保险公司财务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和代理险种范围;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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