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现有分支机构整改

 所属分类:  2013-7-17 14:02:56    加入收藏
 为加强保险企业监管,适应行业发展,更好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在多方听取意见和充分借鉴了银行业、证券业在机构管理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10月1日新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施行。本次修订主要是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由于新《保险法》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据此,《规定》明确了设立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此外,细化了保险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各项内控制度。为规避保险公司因分支机构铺设过多、过快可能对偿付能力和合规经营造成的危害,《规定》还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规范营销服务部做了明确要求和细化。

   点评: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近年来,中国保监会每年都会向10余家或数十家保险公司下发了监管函或风险提示函,特别是近年来,个别保险公司由于机构扩张过快、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导致公司承包业务的质量不高,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偿付能力出现了较大的缺口,此种情况因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愈发凸显。偿付能力成为管理保险公司的关键指标。新《规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一条一条钉到了板子上,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申请筹建分支机构时需要"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据此可以预见,在未来的3-5年时间内,靠粗放经营、短期效应的方式将很难在市场站稳脚跟,一批经营不佳的保险公司将退出我们视线。科学发展,精耕细作、品质致胜将成为未来中国保险企业发展的主流。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分支机构整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险公司现有分支机构整改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关于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对营销服务部在内的所有分支机构进行自查。自查重点包括:

   1.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是否按照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设置职能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

   3.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否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否过期作废;

   4.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是否管理其他分支机构等。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分支机构的整改工作,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制定辖区内统一的整改计划,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整改事宜,并于2010年6月1日前将整改计划和指定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名单报甘肃保监局。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于2010年12月1日前向甘肃保监局提交中期整改报告;于2011年11月1日前提交整改完成的总报告。

   中期整改报告和整改完成的总报告,应当明确说明辖区内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相互隶属和管理关系,明确说明有无擅自设立机构的现象,明确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完成情况。

   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我局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并视情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关于整改期间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改建程序

   (一)为符合《规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2010年10月1日前申请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7.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改建应当提出改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6.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8.有关消防安全证明,或者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9.改建报告,包括改建原因及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批准改建的,由我局颁发新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由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自批准改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就改建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同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客户服务电话和该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前10天,向我局报告辖区内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的改建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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