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不履行告知义务纠纷随之产生

 所属分类:  2013-3-19 10:20:40    加入收藏
   不履行告知义务纠纷随之产生

    新法第49条在彰显人性化的同时,也会引起一些理赔纠纷。在成航二手车行工作的杨先生很肯定地告诉记者,在新法实施之后,购买二手车的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扯皮”的事情将会增加。

    第一,新保险法很多规定比以往“更加灵活”,将合同的变更方式由主动变更变为自动变更方式,也就是说,在车辆过户后,不管买卖双方有无尽到告知义务,新车主都有索取赔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新车主发生意外时都可以得到赔付。按照新法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比方说,车辆性质由私家车变成营运车,或者是一位有多年良好安全驾车记录的老司机把车辆卖给曾频频出险的“马路杀手”,在保险公司看来,都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加。如果新车主在车辆交易后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没有做出处理,由此造成的所有风险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车辆过户后新车主不履行告知义务,则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隐性的风险很容易被车主忽略,并且引起纠纷。另外,“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个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某一方具有告知义务,这也容易令原车主与新车主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新法对于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规定较为宽松,将导致保险实际受益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以往的过户事件中,涉及到退保情况的,保险公司可以把钱退给直接投保人,但是新规实施之后,在交易双方没有履行车险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会出现车险的受益人与原投保人不一致的情况,届时保费将退给何人,新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而在这个规定出台之后,各地方保监局已经实施的“保费批退全额转账制度”相关细则也应该做相应修改,以适应新法的需求。

    第三,广东保监局将在11月1日面向全省推广“车险赔款全额转至被保险人同名账户”制度,该制度规定车辆出险后,车主必须先垫付修车费用,保险公司再将维修款项打至被保险人同名账户。在车辆过户、保险未变更的情况下,投保人与车辆行驶证上所显示的所有人资料不相符合,这会不会成为车主理赔的障碍?另外,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把赔款转至谁的账户?这都为现实的理赔案件提出了难题。尽管车辆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新车主应当是赔款的受益人,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做出相应的条款与制度的调整,将会令得部分新车主无法获得应有的赔款,从而产生保险纠纷。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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