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酒后驾车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18 12:39:09    加入收藏
 2009年4月15日,薛某儿子过百日,薛某邀请朋友在某饭店庆祝,席间大家你来我往,喝的好不痛快。筵席结束薛某驾车送朋友回家,车辆行驶至金山区金山大道蒙山路处,与同向行驶驾驶电瓶车的李小姐发生碰撞,李小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由金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处理,交警对认定驾驶员薛某属于醉酒驾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小姐经医院抢救治疗保住了性命,但医疗费花费十余万元,并遗留下终身残疾,李小姐经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五级伤残。李小姐为此多次与薛某协商要求支付赔偿款,无奈薛某家庭贫困无法支付该赔偿款。为此李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60余万元,李小姐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薛某承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薛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是家庭贫困无法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表示醉酒驾驶属于法定免除责任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当方支付赔偿款,至于商业险中有约定,醉酒驾驶属于约定免责,故就本案来说不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5月金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李小姐人民11万元,超出部分由薛某承担。

  点评:根据国务院强制险相关规定,醉酒驾驶确实属于法律上免责情况。但是200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确定: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责任的承担: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包括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等情形,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 金山法院就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作出以上判决的。该通知从人性化以及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确定了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以外的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垫付,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至于保险公司垫付后其有全可以向加害人进行追偿。另外就目前在用的ABC三款商业保险条款,都有醉酒驾车免责赔付的约定。在此未然律师提醒各位驾驶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否则害人害己。

  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正式起用后,醉酒驾车肇事的交强险理赔问题争议颇多。从保险公司赔偿结果来看,实际存在如下这几种赔偿情况(含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件):

  1、不赔偿任何费用,连抢救费用对保险公司只存在理论上的垫付。

  此类情况较常见,造成原因无非是——保险限额较低,按照条款规定的抢救费用限额仅8000元(08年初调整为10000元);流程较长,保险公司理赔周期较长,往往等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时,抢救期已结束没有垫付的必要;驾驶方垫付,一般肇事后驾驶员方已垫付该笔费用,对保险公司而言“既然条款规定醉酒情况抢救费用实行先垫付再向肇事驾驶员追偿”,而事实上驾驶方先行垫付了该费用,就没保险公司什么事情了。

  2、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赔偿方式基本与上条一致,即按照强制保险条例及条款的文义严格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唯一区别是由于垫付申请及处理及时、肇事者是否已先行垫付等因素不同,导致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是在事实上的垫付还是仅停留在理论可能的垫付行为。

  3、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项下的所有费用进行赔付。

  此类情况基本上是保险公司依照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对交强险项下的所有费用均进行赔偿。笔者收集了较多的判决案例,发现其判决依据各有不同甚至部分理由牵强。基本上此类判决有“醉酒驾车肇事不是强制保险的免责规定”、“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强制保险条款内容违反强制保险条例、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强制保险条例、道路安全法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大原则”等多种论点。

  近3年以来,对机动强制保险是否赔偿、如何赔偿醉酒驾车肇事存在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3种情况均以判决形式出现,如笔者所处城市就有同一法院对醉酒驾车肇事交强险赔偿纠纷3种不同的审理结论。

  不同的审理结论均有相关的论点,为阐述笔者观点,进行必要分析。

2013年5月11日

刮蹭后未及时报案,车主忙求助
    刮蹭后未及时报案,车主忙求助 陈先生在芙蓉路上班,出门不远就撞上了一个桩子,保险杠凹了一大块,有个面的漆也刮花了。当时赶时间,他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直接去办事了。等到弄完后都已经是下午了,他想问问,不在案发现场,保险公司还有没有得赔;如果不赔的话,现在赶回到第一现场还能不能补救?对此,同事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没过48小时应该可以赔”,有的则建议“赶紧去做个假现场”。 如果类似事故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而是直接走掉的,主要以新车主为主,因对车险报案程序不太了解;如离开时间不久,建议回到案发现场后联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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