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强险重要配套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何时才能出台?
问:与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为什么保费更高而责任限额却更低呢?交强险目前总的责任限额仅6万元,为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死亡赔偿标准相差甚远?
答: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的投保率较低,部分地区虽然将投保商业三责险与机动车检验挂钩,但不少人采取投保很短期的商业三责险或者在验车后立即退保等方式规避责任。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手段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其覆盖面,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不能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价格与原商业三责险做简单比较。二者由于法律基础不一样,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可比性”。首先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且,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再有,与道交法同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极大提高了人身伤亡赔偿的标准,交强险所依据的是这一新标准。
目前交强险责任限额是6万元,为2006年我国人均GDP的3.77倍,这个比值高于美国,低于日本、韩国,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大家知道,责任限额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责任限额定得高,保费也就高。交强险既要考虑大城市车主又要考虑广大中西部及农村地区车主,既要考虑汽车车主又要考虑拖拉机、摩托车车主的保障水平和支付能力。现阶段的责任限额解决了全国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赔偿要求,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较为合适。有支付能力和更多保障需求的车主在购买交强险后,可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根据国际经验,责任限额水平将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从低到高逐步调整。如日本历经10次调整,死亡赔偿限额从1955的30万日元提高到了现在的3000万日元。韩国也进行了12次调整,死亡赔偿限额由最初的10万韩元增至8000万韩元,2005年又提高到12000万韩元。美国、德国等也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道路交通状况等条件,保监会将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时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
问:交强险除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实行无责赔付外,对其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无故增加了投保人负担。交强险这么赔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关于交强险赔偿原则的规定,是源于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它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上的商业三责险仍然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对于无责财产赔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监会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问:据某地保监局统计显示,该地区交强险保费入账是支出的8倍以上,今年3月份交强险简单赔付率仅为11.7%。可否这样认为,交强险整体赔付率非常低?
答:目前交强险实施仅十个多月,所有交强险保单的责任都未满期,赔付数据尚不能准确反映交强险的真实经营情况。举个例子,今天交了1000元保费,明天没有发生赔款,不能就此认为保险公司赚了1000元或者赔付率是0,因为可能几天后就发生几万元的赔付。
按责任保险精算经验看,交强险具有赔案处理周期长、赔款分布前低后高的特点。由于交强险涉及交通事故肇事方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不少案件因双方对责任归属、赔偿金额、赔偿范围等存在争议,往往需要通过多次调解甚至法律诉讼解决,很多涉及人伤的案件还需要经过医院救治、伤残鉴定等环节,所以准确确定交强险赔偿金额一般需要经过至少两个保单年度。而且,责任保险的经营规律是初期赔付率较低,随后将快速上升,最终达到相对稳定。近期交强险赔款分布已体现出这个特点,今年一季度交强险立案数135.8万件,远高于去年下半年的81.5万件立案数。
再有,判断交强险赔付率高低不能简单用“已支付的赔款”去比较“保费收入”。因为交强险保费收入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等,计提之后才能准确核算交强险业务损益。这也是保险业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盈亏计算方法的重要差异。
问:有学者认为,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交强险相关办法,该项授权却被层层转包,交强险立法主体从国务院最后变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这违反了《立法法》。是这样的吗?
答: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能。《条例》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制定,交强险费率由保监会按照总体不盈不亏原则审批。因此,2006年6月19日,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并于同日批复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
在责任限额制定和费率厘定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精算和产品开发的骨干力量、聘请精算师事务所参与,系统地收集整理车险历史经营数据,设定各种责任限额方案,并对不同限额方案下的费率水平进行测算。这些工作不能视同为是协会受委托制定交强险办法。
问:请问保监会审批交强险费率为什么不经过听证程序?
答:听证的目的是保证价格决策的科学和公平。听证是一种好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价格法》明确规定保险费率不在“实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考虑到交强险的特殊性,为确保费率水平的科学合理、费率厘定工作的公开透明,保监会在审批交强险费率方案过程中,对费率厘定中使用的精算方法、精算假设和采用数据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多次论证,以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保险公司、不同车型代表、有关专业评估机构、有关部委、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也对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历史演变进程和经验教训做了详细的研究和比较,最终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在综合考虑目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对费率方案进行了审批。
《条例》规定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总体盈利或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幅度较大时应当进行听证。保监会会遵循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问:不少公众质疑交强险存在“暴利”,有位律师不久前算了一笔账:我国机动车保有量1亿多辆,按投保率80%计算,每年交强险保费收入能达800亿元。但根据公安部门公布的交通事故数量,以交强险的最高赔付6万元计算,交强险每年最多赔200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开支(合计不超过200亿元),交强险一年要赚400亿元。
答:我们注意到了这种计算方式,它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是对我国机动车辆的构成以及公安部门交通事故数不等同于保险公司车险赔案数等信息不了解造成的。
一、按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共有机动车1.48亿辆,其中汽车5181.1万辆,摩托车8248.8万辆,拖拉机1331.2万辆。摩托车和拖拉机合计占机动车总数60%以上,车均交强险保费在100元左右。即便各种车型的投保率都达到100%(事实上达不到这种水平),全国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总额也达不到800亿。去年下半年,经审计的全国交强险保费收入为218.7亿元。
二、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数,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交强险赔案数。两者不是一个概念。这是因为:1、交强险除了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对于道路以外(如小区内、企业内、停车场等)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也要立案赔偿;2、众多轻微、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虽未列入公安交管部门的统计,但均在保险公司形成赔案;3、一起交通事故中,除了车与人相撞外,往往都涉及两车甚至多车互碰。车主需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保险赔案数实际上远远大于交通事故数。
三、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无论盈亏均不参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利润分配。
问:我们很担忧,保险公司会不会通过调整交强险准备金或将其他业务的经营费用计入交强险,人为造成交强险经营的亏损?保险公司委托车商、银邮等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如何控制手续费成本?
答:为准确核算交强险的经营状况,保监会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等,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做到交强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准确核算交强险保费收入、营业费用和各项准备金。此外,还建立了交强险精算报告制度和外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制度,交强险财务报告必须经外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此同时,保监会加大了对交强险条款费率执行、理赔服务质量、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等环节的核查力度,建立了交强险经营情况月度跟踪制度,这一整套制度的核心就是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中介手续费也“水涨船高”,抬高了保险公司营运成本。保监会对于交强险这一法定强制险种,严格监管其中介手续费支付渠道及标准,目前规定交强险手续费支付的最高标准每单不能超过4%,远低于商业险或其他行业各类手续费的支付标准,目的就是降低交强险成本,也制止各种经营机构通过法定险种的强制性获利。
问:交强险目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客观上造成“好司机”替肇事司机“买单”的事实。何时开始实行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违章情况挂钩呢?
答: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建立“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这也是实行交强险制度的根本所在。保监会与公安部已经就《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多次交换意见,研究制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框架。同时积极推动双方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工作,在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展了试点。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上年保单期满续保交强险时将享受浮动费率。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实行挂钩后,投保人发生无责赔款的,该赔案不会造成第二年其交强险保费上升。
问:作为交强险重要配套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何时才能出台?救助基金主要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划转,是否增加了投保人负担?
答:《条例》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制度与交强险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共同保障道路通行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规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制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及其他资金。所以,救助基金主要是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客观上确实增加了投保人一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