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挂车相撞 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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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0 16:23:45
加入收藏张×明的家人赶来厦门,先打起赔偿官司,把挂车所在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追加车头、车尾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官司打到一半,程某也赶来起诉,法院把他列为张×明案的责任第三人。
按照法院算出来的赔偿总额,张×明家人的总损失是47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而程某的损失额是6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们得承担其中一半的赔偿责任。如今,两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可支付其中的10万元,问题是张×明和程某各自能得多少钱呢?
对此,法律没有规定。海沧法院从判决的公平性与妥适性考虑,确定了按损失额比例来分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原则。最终,张×明获得的两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金是8万多元;而程某获得1.8万元。 另外,挂车车主还得赔偿张×明的家属20万余元。
昨日获悉,原被告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这就是交强险赔付数额的尴尬,原本出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而设立,但在受害人严重受伤时,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额度极低,根本无法满足受害人的需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该条开宗明义地将交强险的目的定位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为此,该条例在第23条又对交强险的赔付数额作了规定,赔付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不过,该条例并未规定每个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数额。具体数额由交强险条款作出规定。经调整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的项目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但不包括抢救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内容。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11万元,占去了交强险赔偿总额的90%(总赔偿金额为12.2万元),通常来说,如果受害人发生死亡伤残情况,本项目作为最大赔偿限额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未死亡残疾,却发生了巨额医疗费用,正如上述案例所示,依照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医疗费用赔偿最高不超过1万元,剩余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己买单。如果此时被保险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最终承担损害的将是受害人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