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5日,程某与张×明等一帮四川老乡聚会,在海沧一川菜馆喝了些小酒。半夜时分,张×明骑摩托带上程某,要去老乡家深聊。行至海沧海新路与翁角路“Y”字形交叉路口处,摩托车撞上一辆牵引挂车,摩托车驾驶员张×明当场死亡,后座上的程某事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摩托车手与挂车驾驶员各负事故一半的责任。
张×明的家人赶来厦门,先打起赔偿官司,把挂车所在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追加车头、车尾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官司打到一半,程某也赶来起诉,法院把他列为张×明案的责任第三人。
按照法院算出来的赔偿总额,张×明家人的总损失是47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而程某的损失额是6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们得承担其中一半的赔偿责任。如今,两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可支付其中的10万元,问题是张×明和程某各自能得多少钱呢?
对此,法律没有规定。海沧法院从判决的公平性与妥适性考虑,确定了按损失额比例来分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原则。最终,张×明获得的两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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