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辆损失险保险案例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0 21:34:10    加入收藏
四川省某县赵先生用2万元买下一辆微型二手面包车,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生事故,车辆损失13332元。保险公司称,这辆二手车没有按照新车购置价4万元投保,所以只能赔付车损的一半。车主不服,起诉到法院。2007年5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故车辆购买时实际价值远远低于新车价格,车主在投保时属于足额投保,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如数理赔车损13332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赵先生的面包车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而他与公司约定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只有2万,没有足额投保,所以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

   原告赵先生认为,“当时(赵先生购车时)这车就只值2万。”他自己购买的二手车当时的实际价值只有2万,他是足额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2万元车损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此案中,原被告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只能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为准。法院认为,原告购买二手车时,该车已行驶4年多,其保险价值远低于新车购置价。所以原告在投保时是对车辆进行了足额投保,车损也没有超过约定的2万元保险金额。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认定车辆损失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这是正确的,但法院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认识有误。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发生事故时车辆的重置价值(为方便起见,在实务中,可把保险价值认定为投保时车辆的重置价值)。而不是法院所认为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下面,我们通过对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额确定和赔偿处理的具体分析来认识这一问题。

   在本案中,该辆二手车的新车购置价4万元。原告购买二手车时,该车已行驶4年多,实际价值为2万元。原告赵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为2万元)。而保险价值是车辆的重置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所以,发生部分损失时,只能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只能赔付核定损失的一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生活中一切事情都是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都可能会出现,有的时候事情来的太突然,让人防不胜防。所以要照顾很全面是比较困难的,这个时候就可以借助其他手段做好保障。

2013年3月18日

回应 车险“裸奔”可能得不偿失
     回应 “裸奔”可能得不偿失   同时,不少车主提出,目前,车险理赔信息互查平台只能查到理赔记录,但查不到每次理赔的金额及具体责任,所以,车险理赔信息联网后所记录的信息应该更细化,最起码要注明车主的责任大小及理赔金额。   对于车主提出的看法,记者采访了省保协行业协会相关人员。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商业车险理赔信息互查平台的启用,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在驾驶过程中更加小心。据了解,此项举措初有成效。从4月该平台启用后,我省车险事故报损下降了近三成。   另外,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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