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的强制性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0 22:09:51    加入收藏
 王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停在紧靠公路右边由邱某某无证驾驶的方向盘手扶拖拉机牵挂的搅拌机左后部,造成王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邱某某负次要责任。邱某某系王某的雇员,王某系该方向盘手扶拖拉机车主,本案事故车辆的二轮摩托车及方向盘手扶拖拉机均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王某某起诉邱某某、王某赔偿损失95000余元。邱某某辩称属王某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辩称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可以只投保交强险,但是这样做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2012年3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交强险在全国的价格是一样的。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考虑到交强险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三者险不同,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但是第一次购买交强险的价格与后面再次购买交强险的价钱有可能出现不同,交强险具体多少钱还要考虑是否有出险等因素有关。

   交强险虽然是强制性购买的,但并不是万能的。您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只有赔偿第三方(除保险公司、投保司机外的那方)。如果您是投保司机,也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那么你的医疗或其他的赔偿只能由对方司机的交强险来赔偿。如果在这个事故中,对方司机不存在,或者对方司机没有交强险,你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因此在交强险查询理赔的过程中需要看清交强险赔偿的限额和对应的标准。

   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王某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自无异议。王某因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并导致受害者王某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赔,由王某个人承担相应交强险责任即是题中应有之义。

2013年1月29日

昆明公交再发事故 已暂停了所有线路的营运
    据介绍,发生事故的巴士二十八日晚八时三十分左右,沿昆明市内东西向主干道——人民西路行至梁家河巴士站台正常靠站,该车在停车过程中车辆后部发出异响。情况发生后,经有关部门细致检查,现已确认异响系该车左后内侧轮胎自然爆裂所致。“经过警方技术人员仔细勘察,没有在事故车上发现任何与爆炸有关的物品,”昆明警方新闻发言人刘震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记者二十八日晚九点半赶到现场时,警戒已解除,道路已恢复正常,但现场仍然有许多群众在围观。据向一位当时在现场的群众了解到,当晚八点三十左右,一辆巴士在人民西路梁家河巴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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