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法(2009年修订)》(简称“新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案情:2006年6月,陈某将其所有的一部轿车向福清某财产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20万元(事故责任免赔率为不计免赔率)。2007年1月27日,张某驾驶陈某的轿车与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坐在摩托车上的俞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弃车逃逸,身份无法查明。福清交巡警大队认定,二轮摩托驾驶人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俞某无责任。2008年8月,俞某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7007.84元,福清法院判决陈某赔偿俞某的各种损失89630.84元,并执行划拨了陈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755.4元。2009年9月,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91755.4元,但保险公司仅仅向陈某支付了赔款人民币2392885元。
2009年11月,陈某向福清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84630.84元,2、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陈某委托了福建向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景云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陈影云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条所指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包括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依法也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本案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陈某虽对受害人俞某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但陈某需对二轮摩托车驾车人应负担受害人主要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相应地保险公司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陈某保险金人民币60701.99元。
保险公司不服福清法院一审判决,于2010年6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陈某委托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的林纯全律师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林纯全律师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与陈某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对连带承担责任进行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对陈某承担的连带责任不予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保险公司不应将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相混淆。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福清法院的一审判决。
目前,车主陈某拿到了全部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