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乘客责任险的简介

 所属分类:  2013-7-21 13:27:57    加入收藏
刘凡驾驶客车行驶过程中,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将车门打开让乘客林敏下车,林敏下车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敏无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林敏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范畴为由,拒绝赔偿,因而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林敏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存在分歧。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林敏在下车的瞬间,其已经脱离了车体,脚已经接触到地面,此时其应该属于“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符合保险合同关于第三者的定义,属第三者范畴,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林敏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下车摔倒在地,林敏系车辆未停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不是脱离车体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故在发生事故的瞬间,林敏仍应属于车上人员。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保险车辆造成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在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上之所以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关键就在于对林敏在事故发生时到底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车下人员的不同认定。本案中,林敏在下车时双脚或者至少有一只脚应当是已经接触地面,这样,林敏才会在惯性的作用下摔倒。此时,林敏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车下人员确实很难界定,如果林敏双脚已经落地,那么此时其应该属于车下人员,如果有一只脚落地,那么应该理解其仍还属于车上人员。由于事故发生在瞬间,无法对属于哪种情况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本着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审判,同时,由于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不利的解释,应当认定林敏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常年在外跑生意,每次乘飞机都买保险。近日他听说机票本身就含有保险,乘客在乘机时若出现人身伤害,国际航线最高可获10万美元赔偿,国内航线可获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既然如此,那还有没有必要再掏20元,为自己买一份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王先生有些拿不定主意。

  两种险不是一回事

  据调查,在坐飞机买保险的问题上,和王先生同样犹豫不决的乘客还有不少。专家解释说,航空保险实际上涉及了两种保险,一种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对象是乘客;另一种是责任保险,保险对象是企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在民航客机运营中,不仅是乘客坐飞机有风险,航空公司“开”飞机也同样有风险。因为乘客购买了机票,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就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运抵目的地的责任。

  如果运送途中出现意外,航空公司有责任对乘客所受的损失与伤害进行赔偿。根据有关规定,航空公司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的最高赔偿金为7万元。通常一架客机上载有一二百名乘客,一旦飞机失事航空公司就要负担上千万元的旅客人身伤害赔偿,对航空公司来说,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航空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就是为了分散这一运营风险。保险后,一旦出现对乘客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就由保险公司替航空公司承担了。可见,责任险是航空公司为自己的承运责任购买的保险,并不是替乘客购买的人身险。从乘客的角度讲,无论是航空公司掏钱还是保险公司掏钱,自己应得的赔偿是一分都不会少的。

  实际上,在其他行业也有类似的责任保险。比如旅行社责任保险,也是旅行社必须购买的强制性保险。因为旅行社对参加团队旅游的游客负有安全责任,一旦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旅行社有责任进行赔偿。保了这个险种,旅行社就可以把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出险,由保险公司代付。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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