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出险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13:38:44    加入收藏
 案例

  6月18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车主就出借给儿子上路行驶撞伤他人的案件,终审判决由父亲陆志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儿子陆克平承担连带责任后,不足部分再按双方过错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原告黄瑞群与被告陆志华、陆克平均是平果县旧城镇教美村村民,陆志华购买一辆“豪进”牌二轮摩托车后,一直没有投保交强险。2012年4月30日13时许,陆志华将车借给其儿子陆克平驾驶,陆克平驾驶的二轮摩托由海城往平果方向超速行驶,黄瑞群骑自行车与陆克平对向骑行,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黄瑞群、陆克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察,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瑞群及陆克平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瑞群即被送平果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原告伤情好转,于2012年5月23日出院,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陆志华、陆克平父子俩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万多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性质,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陆志华作为“豪进”牌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依照规定给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陆志华没有就其所有的“豪进”牌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第三者无法在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故车主陆志华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陆克平明知其父亲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还借用该车导致发生事故,存在过错,故应对车主陆志华承担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不足部分再按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黄瑞群的损失共计15621.20元,判决由陆志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黄瑞群误工费和护理费共计4591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黄瑞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10000元,两项赔偿共计14591元,被告陆志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1030.20元,再按双方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

 

  交强险设置的目的也说明应当由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将这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代受害人身上,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故只有将这种风险仍判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才能彰显正义。

  从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意识,增强保险责任来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制度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就说明其漠视这种功能,由此产生的后果当然应由其承担。法律规定强制保险是必须购买的保险,有如行政征收一样,具有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强制保险的保险人缴纳强制保险费后,他也就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种公共服务。因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赔偿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余下的损失才按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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