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6月18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车主就出借给儿子上路行驶撞伤他人的案件,终审判决由父亲陆志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儿子陆克平承担连带责任后,不足部分再按双方过错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原告黄瑞群与被告陆志华、陆克平均是平果县旧城镇教美村村民,陆志华购买一辆“豪进”牌二轮摩托车后,一直没有投保交强险。2012年4月30日13时许,陆志华将车借给其儿子陆克平驾驶,陆克平驾驶的二轮摩托由海城往平果方向超速行驶,黄瑞群骑自行车与陆克平对向骑行,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黄瑞群、陆克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察,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瑞群及陆克平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瑞群即被送平果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原告伤情好转,于2012年5月23日出院,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陆志华、陆克平父子俩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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