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车主免责但没保交强险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13:39:37    加入收藏

  “法官,通过这件案子,我明白了一定要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否则不负事故责任仍须赔偿。”7月4日上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在拿到判决书后对承办法官说了上述一番感悟。

  2012年6月27日12时许,原告告朱子敏驾驶赣DE790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广高速公路上逆向行使,行至3057㎞﹢207m处与被告孙平驾驶的赣CW2366号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朱子敏、孙平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孙平是赣CW2366号车的所有人,对自身驾驶技术相当自信,觉得买交强险是花冤枉钱,因此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朱子敏在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用17782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朱子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孙平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却认为其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拒绝赔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50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孙平在本案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事发时未为赣CW2366车投保交强险。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此,本案中被告孙平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范围内依法予以赔付。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孙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朱子敏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1876元、误工费5188元,合计8464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2013年3月16日

质疑免责条款 不尽合理
    质疑免责条款 不尽合理   江先生的代理律师尹丽表示:交强险所规定的免责条款不尽合理。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如果垫付了抢救费用,是有权追索回来的。   尹律师指出,从这个条款来看,交强险是投保给机动车驾驶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一点就与交强险的初衷发生了违背。   尹律师说:“作为公民个人,一旦被车辆撞了,难道我们还要先问问司机有驾照吗?如果是一个非司机或是醉酒的司机把人撞了,而肇事司机又身无分文,难道被害人就得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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