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通过这件案子,我明白了一定要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否则不负事故责任仍须赔偿。”7月4日上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在拿到判决书后对承办法官说了上述一番感悟。
2012年6月27日12时许,原告告朱子敏驾驶赣DE790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广高速公路上逆向行使,行至3057㎞﹢207m处与被告孙平驾驶的赣CW2366号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朱子敏、孙平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孙平是赣CW2366号车的所有人,对自身驾驶技术相当自信,觉得买交强险是花冤枉钱,因此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朱子敏在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用17782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朱子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孙平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却认为其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拒绝赔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50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孙平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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