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的免责情况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1 14:19:06    加入收藏
  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仍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根据相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通过王先生的交强险理赔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交强险也是有一定的免赔条款的,不要错误的认为只要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会无条件的赔付。在平安车险网销平台上就有关于各类车险条款的详细讲解,对不明白的条款可以请在线专家进行讲解,以便能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酒后开车,更是害人害己,提醒广大驾驶人牢记“酒后莫开车”!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但交强险的强制性并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要按交强险予以赔付。

       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皖高法【2009】371号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 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2013年6月24日

车险只交交强险可以吗?
    由于油价上涨,养车的费用愈来愈高,很多车主不得不精打细算。为了节约开支很多车主在保费上动起了脑筋,交强险是必须要投保的,那么车险只交交强险可以吗?这样不就省下了部分钱了吗?  车险只交交强险是不可取的,很容易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交强险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只买交强险在发生事故后,所得的赔偿相对较低,得不到全面的保障。所以在投保时应该考虑必要的商业险作为补充。  哪些商业险又是必备的呢?毫无疑问,车险专家介绍,车损险和三者险是最基础的,车子有个什么磕磕碰碰全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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